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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发生事故后签私了协议 确认伤情反悔告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1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 由于在做工过程中出现事故,打工仔不慎受伤致残,雇主和打工仔双方达成私了协议,然而打工仔去做伤残鉴定后发现自己的伤情比较严重,认为私了使自己吃了亏,对原先的私了协议反悔,并将自己的雇主告上了法院。

  去年11月19日,韦某雇佣巫某到他设在河池金城江的木材加工厂做工。同月27日,巫酒后上班,不慎跌倒在自己操作的机器上,造成左手掌受伤。韦妻和工人当晚将巫送到河

池市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到融安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1个月后,巫得以治愈出院。

  在出院的前一天,巫与老板韦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所有的医药费用由韦支付;韦再一次性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巫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张。协议签订当天,韦支付了3000元赔偿款给巫。

  今年1月18日,巫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得知自己的伤情属于九级伤残后,认为老板赔偿的费用太少,当初签的协议不公平。就向融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韦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合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工作中遭受损害,被告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系酒后上班,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过失,因此被告对这次事故应负90%的责任,原告应负10%的责任。法院还认为,双方的私了协议是原告在尚未知道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属无效协议。对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韦某赔偿给原告巫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伤残鉴定费合计10033元。(罗念初)编辑:黄皓作者:罗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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