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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水铅中毒事件”的诡谲与问责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31 浙江在线

  央视4月15日第十二套节目报道了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吴家河村200多名村民铅超标事件。然而,两家检测机构对村民的铅检测,却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随着报道的深入,此事件曲径通幽,愈来愈显得怪异、蹊跷而不可思议。

  笔者看了报道后,又找到4月11日的《华商报》,该报不仅报道了村民铅超标,而且还包括更严重的铅中毒。笔者认为,不管是铅超标还是铅中毒,人们更关注或想要了解的是

有关政府官员与检测机构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面前为何表现出如此的漠视,更期待的是对有关官员问责的结果。

  先说对村民的三次铅检测。第一次是兰州医学微量研究所麦积区分所为53个孩子进行了检测,结果无一例外铅超标。麦积区政府有关部门认为,这个检测结果不具有权威性,政府不予认可,就邀请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新检测,于是吴家河村3到16岁的50名儿童参加了尿铅检测,结果与兰研所的结论截然不同,除1名儿童达到临界值外,其余49名儿童尿铅检测正常。同一内容,两种不同结果,村民深表疑惑,就远赴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检测。检测了200余人,共有211人铅含量严重超标,其中68人被初步确定为铅中毒。

  三家机构出现两种结果,而且结果南辕北辙。笔者认为,这绝非是机器出了故障,出了故障的是人的脑袋。因为政府点名检测的这家机构恰恰与村民自选的两家检测机构形成了对立。之所以出现如此诡异,也许有些官员还把村民当作愚民来唬隆,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其实村民远比这些官员聪明。当第一次与第二次检测不同的时候,村民代表赵存安就气愤地说:“实际上,一开始我们就怀疑官方的检测结果有问题,大家都知道,尿检前是不能吃任何东西的,这是常识。但官方在给孩子们尿检前,却给每个孩子喝了一瓶矿泉水,然后让他们把尿尿在矿泉水空瓶里,拿去检测。你说能检出什么来?”这句话导出了许多匪夷所思的迹象:疾控中心为何不在检测之前告诉被检测者需要注意的检测事项呢?如今,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管有天大的理由都无法狡辩,因为他们违反了基本的医学检测常识与职业道德。请问疾控中心:你们平时难道就如此不负责人地对待病人闭着眼睛检测的吗?

  其次是当地政府。其中有三个问题:一是孩子们在尿检测前,为何给每个孩子喝不该喝的矿泉水?二是越权向村民出具不该出具的“检测结果”。村民在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的应该是疾控中心,然而,当地政府却越俎代庖——将盖有“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的一份书面答复交到了村民手上。答复否定了兰研所的检测结果:“这一纯属为推销营养品而自采样送检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天水市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被认为是“科学的结果”。以上两问题看出麦积区有关政府部门是在玩危险的游戏——给孩子喝矿泉水是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笔者认为,把群众的身体健康当儿戏,这是最大的犯罪!出具医疗检测结果本身不是政府部门的事,现在这么做只能说是欲盖弥彰。三是当地个别政府领导在企业未通过环评的情况下说假话。负责招商引资的麦积区副区长任丽华告诉《天水晚报》的记者,老百姓尽可放心,因为麦积区所有的招商项目都是通过环评的,不论什么项目,环评通不过,相关部门就不可能立项。直到事发时,仍然有政府官员说,吴家村的化工企业都是通过环评的。在事实面前,政府官员仍然信誓旦旦的做假,不知道是从何而来的胆量与勇气!也不知道对和鑫铅冶炼厂由于手续不全环评未通过至今已生产了三年作何解释。对某些政府官员来说,群众的生命未到病入膏肓他们是绝不会重视的。反正在这里任期也就这么几年,政绩搞上去再说。这就是他们的内心独白。

  再次是麦积区环保局。作为化工企业环评监管部门的麦积区环保局,当记者问该局局长严晓东有关和鑫铅冶炼厂的环评报告等问题时,开始是吱吱唔唔,后来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严局长才掏出了实情。因为和鑫铅冶炼厂是政府的招商项目,“有些事我们不好说!”至于环评手续为什么没有过关,严局长说这与企业污染有关。这一句话就揭开了整个事件的迷雾: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背后操纵——有关政府部门。

  就是有关政府部门在发展经济中的急功近利,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系,甚至把两者割裂开来,置村民的健康于不顾。特别是在事件初露端睨之时,有关官员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认真去解决,而是想方设法为了隐瞒而作假,导致事态不断扩大,村民上访,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保护环境是非常重视的。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而麦积区政府的做法是与国务院政策背道而驰的;为了发展经济,为了个人政绩,不失破坏环境,破坏天然资源,牺牲人民群众的健康。这种做法,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是得不偿失的。

  如今,事件的真相已大白,但不能就此画上一个句号:这么多村民的身体健康遭到侵害,环境遭到破坏,那么,谁该对这起事件的后果负责呢?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第30条规定: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策法规清清楚楚的写着,人们对此事件的问责结果拭目以待。


作者: 王馥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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