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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施工附近小楼变危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5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谭芳)因附近商品楼施工,广州市荔湾区一幢四层综合楼成为危楼。该楼该修复还是重建?鉴于原、被告意见不一,又没有评估修复房屋工程造价的专门机构,法院审了约四年才下判。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该问题还是无法绕过去。日前,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310万元给原告;是修复还是重建,让原告自己选择。

  多年老楼多处现裂痕

  罗先生原住在荔湾路“广东省林业物资公司综合楼”。该楼建于1972年,一层是办公用房,二到四层是住宅楼,住了16户人家。1999年8月间,罗先生发现自家的房屋出现裂缝,他的邻居家也出现类似情况。大伙一合计,把怀疑对象锁定在离房屋西面50多米在建的东浚荔景苑工地上。

  业主们随即向东浚公司索赔,该公司不乐意了:凭什么说楼房损坏是我造成的?

  1999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该综合楼为“局部危险房”。次年2月,该楼住户全部迁出。市建委组织综合楼沉降开裂的原因分析会,专家认为:荔景苑基坑开挖,主要是人工挖孔桩施工抽水使基坑外的水位下降,引起综合楼地面下淤泥压缩,再加上地质不均匀,从而导致综合楼产生不均匀沉降和出现裂缝。

  地质勘察查明开裂原因

  拿着这些鉴定结论,业主们于2000年8月将荔景苑的开发方和施工方告上荔湾区法院,索赔约400万元。由于开发方坚持重新鉴定,2000年11月,法院委托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该所认为:综合楼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全因荔景苑施工影响所致,并表示“经修后房屋尚能恢复原功能”。结论得出之后,原、被告均提出异议。原告表示,综合楼已无修复可能,要重建;被告则表示,综合楼开裂不一定是自己的过错。

  2004年7月,荔湾区法院判决:原告应与被告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定综合楼的修复费用及新建造价,如综合楼修复费用为新建造价的70%以上(含70%)时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如修复费用不到新建造价的70%时则采取修复的方式;被告应赔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综合楼的租金;等等。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官对有关评估的那一项判决犯了难:由于房屋修复没有参照的工程单价及工程量的标准,任何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都难以让原、被告双方信服。在法院的努力下,原、被告终于不再对是否修复房屋还是重建房屋进行纠缠,而是达成和解:由被告支付310万元给原告。综合楼如何处理,由原告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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