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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路公交车爆炸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5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通讯员天法宣)日前,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两宗与“炸弹”有关的刑事案件,一宗是以“诈弹”向超市勒索钱财,另一宗则是自制定时炸弹以泄私愤。两犯罪分子均受到刑事制裁。

  案一:7天打40次勒索电话

  河南男子常某,22岁,几年前曾因诈骗罪被判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的常某不思悔改,继续作案。2005年10月8日起的一周之内,常某在广州、佛山市高明等地先后40多次拨打天河区棠下“好又多”商场的热线电话,以爆炸商场相威胁,向商场索要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并提供了3个银行账户要求汇款。10月15日15时许,常某又在该商场摩托车停车场的一个垃圾桶内放置易燃液体纵火实施恐吓,要求付款。同日晚9时许,常某在某小卖部继续打电话勒索时,被布控的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常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虽未遂但系累犯,判有期徒刑二年。

  案二:定时炸弹提前爆炸判6年

  花都男子黄某,26岁,初中文化,去年曾向天河区员村“顺×”服务部交了50元的职业介绍费,但介绍来的工作没有一个能让他满意。自认为被“黑”了50元的黄某决定实施报复。2005年11月25日中午,黄某携带自制的定时炸弹,准备前往那家服务部引爆,以“吓一下老板娘”。黄某在白云区黄石路乘一辆开往员村方向的540路公共汽车,中午1时许,公交车行至广园东路与广州大道交叉路口以东200米处时,由于自制炸弹的定时装置失灵,原本调至晚上6时爆炸的炸弹提前爆炸,车上两名乘客被炸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黄某本人也被炸伤右足。

  法院认为,黄某为报复特定的对象,在前往报复途中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汽车,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车上两名乘客受伤,车辆受损。鉴于黄某认罪,法院酌情轻判,以爆炸罪判处黄某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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