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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查车扣货,出手就开万元罚单,被罚者质疑——谁给了他们执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周口讯市场监管本是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然而,没有执法权的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却擅自查扣车辆和货物。昨日,拿着太康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其开具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某乳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孟岗满脸疑惑地问:“谁给了太康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执法权’?”

  据送货司机程国栋介绍,4月15日早晨,按照厂里安排,他从某乳业有限公司徐州分

厂开着农用送货车往太康县一乳制品总经销处送货,途经该县南关花园路口时,一辆挂豫P63006牌照的绿色面包车突然超过他的送货车后停下,从面包车上下来五六个人,示意程国栋停车。程把车停稳后,从面包车上下来的人问他车厢里拉的是什么东西,程回答说是往太康送的乳制品。随后,这几人要求程出示送货单、产品经营许可证、质检报告、营业执照等。“你们是工商部门的吗?”程国栋壮着胆子问对方。“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其中一个姓夏的从衣兜里拿出一个证件在程面前晃了一下,没等程看清上面的字,就把证件装进衣兜。之后,送货车被这些人开走,他们给程开具了一份太康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某乳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孟岗闻讯赶到太康县,他拿着厂方有关手续的复印件,多次交涉,但仍无结果。“车上全是鲜奶,保质期都不长,如今都被扣5天了,车放出来后不知道还能不能销售?”业务员孟岗告诉记者。

  记者在太康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这两份“法律”文书上看到:“经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06年4月15日在太康县城关镇实施了非法销售的行为,有车辆及货物为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14、15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孟岗说:“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人员没有做讯问笔录,也不认可我们提供的手续,一下子就罚款一万元。如果再不放车,我们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没有执法和处罚权呢?昨日下午,记者与太康县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政府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的事业单位,它没有执法权。

  记者数次联系太康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王富强,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话。该县纠风办一位副主任说,从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来看,没有赋予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执法权”,他表示将认真调查此事。□记者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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