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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规7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2:00 南方日报

  住房公积金新规7月起实施

  非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最低缴存比例5%

  本报讯(记者/张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记者昨日获悉,7月1日起,非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

存最低比例将统一为5%,最高比例仍为2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广州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为7%-20%。

  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据了解,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由200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5倍(即2820元×5=14100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有单位没有按照此法计算,个人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200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2006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05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2006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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