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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100送20”:让利还是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2:01 南方日报

  一市民凭“赠券”消费,被告知只是“换券凭证”不能使用

  “吃100送20”:让利还是陷阱?

  律师认为:代金券没有法律依据侵犯消费者权益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吃100送20”,这种促销方式在深圳不少餐馆早已是普遍现象。送券本是好事,可用券的种种限制常常让消费者不经意间走进了商家设下的“消费陷阱”,而且“代金券”本来就是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发送的。

  “吃100送20”:陷阱重重

  金先生昨日向本报反映,他前日在新闻路陶某居消费了一百多元,结账时得到一张面值20元的“赠券”。昨日,他再次到这家餐馆消费了58元,结账时却被告知“赠券”不能使用,因为那只是“兑换赠券的凭证”,而且现在也不能兑换了。金先生对此非常不解,当时发的“赠券”明明写着:“凡一次性消费满100元,送赠券20元,以此类推”,而且上面还盖了章。

  金先生经仔细一看“赠券”,才发现那个章并非餐馆的公章,文字中也有兑换凭证的字样。金先生气愤地说,第一次消费的时候,餐馆并没有告知这是兑换赠券的凭证,更没有说明只是当日有效。

  金先生当即向经理投诉,而该经理的处理更令金先生不满意。这位经理只是反复强调该餐馆的政策,而不理会金先生的意见。在金先生的要求下,他同意写清楚事发经过,作为今后维权的依据,但拒绝盖章或签字。

  代金券:虚设的“诱饵”?

  金先生认为,“赠券”上写明“此提示为兑换赠券的凭证,不作为消费凭证。请您到我店指定的地址兑换。当天领取有效。”所写的“当天领取有效”是指凭小票换领“兑换赠券的凭证”,而非兑换赠券。经理对此无法解释,就撂下金先生扬长而去。金先生索要投诉电话,餐馆告诉了重庆总部的投诉电话。当时已经拖至晚上十时多,金先生无奈地先买单离开,保存好证据。离开前,金先生要求查看该餐馆的卫生登记证和索取就餐小票都遭拒绝。

  据记者了解,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赠送的代金券要么规定时间使用,要么规定一次只能用一张,甚至还限定某种食品、酒水、海鲜、主食、包间外用餐等。如果消费者事先不问,服务员也不会主动介绍。当消费者结账时,服务员才会告知哪些返券,哪些不返券。一名餐饮业的财务人员告诉记者,一般人为了花掉赠券都会来再次消费,代金券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

  律师:擅自发行代金券违法

  对此,金先生委托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李廷生律师为其代理人,向该餐馆位于重庆的总部发出了律师函。

  李律师指出,就餐者到餐馆消费就是合同关系,而这家饭店拒绝兑券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餐馆发出的消费券实际上是代金券的一种,而在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票券。陶某居擅自发行代金券属于违法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及工商部门查处。

  同时,李律师认为陶某居在派发赠券时人为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先领取兑换券再来兑赠券,并且不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兑换赠券的凭证”上写的是“凡一次性消费满100元,送赠券20元,以此类推”,而且上面还盖了私章,涉嫌误导消费者。

  此外,陶某居在“兑换赠券的凭证”上并未写清楚使用规则,所写的“当天领取有效”是指凭小票换领“兑换赠券的凭证”还是兑换赠券,约定不明。“请仔细阅读赠券使用说明”而又拒绝发送赠券,其“使用说明”更加无法得知。李律师认为这类似于商家约定“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为自己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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