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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亟需《反就业歧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3:37 新华网

  刘克梅

  “11农民工连吃领导3顿剩饭”的新闻见诸媒体,这11位农民工就接到了“离开”的通知。目前他们的工钱也还没拿到。(4月20日《华夏时报》)

  农民工说出了被歧视的真相就得到 “惩罚性报复”:下岗、不给工钱。尽管有关人

员称这是“工程结束”,但这背后霸道的管理方式,以及冷漠就业歧视显而易见。

  农民工虽然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可是他们有着同样不可侵犯的人格和生存尊严。让农民工吃领导的剩饭菜,在人格上对农民工进行羞辱和嘲讽,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所以,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对这11位农民工的人格歧视和就业歧视。

  一段时期以来,农民工的就业以及权益缺乏社会文化以及司法的保护,更缺乏对违规者的司法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工歧视的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就业歧视缺乏法律的跟进和严惩,是造成就业歧视“大面积塌方”的重要原因。“应聘人才必须在35岁以下”、“具有两年工作经验”,更有甚者,还有单位规定不准女性怀孕、生产和结婚等,致使有些女性不得不隐瞒婚史。

  《美国的反就业歧视》一文指出,美国、英国的司法机关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专门解决就业歧视。在美国,找不到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不妨来看看他们对隐性歧视的态度:2000年6月,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阿富汗籍员工,被许多同事称为“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隐性歧视责任尚且若此,谁还敢公开歧视?美国法律面对就业歧视,“重罚喊打”,决不手软,充分体现法律的普世价值观,这种法律威严和社会文化认同才是不敢歧视的关键原因。

  因此,对待就业歧视和人格歧视,我国的立法机关也需要进行必要的立法跟进,及早出台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还应在司法层面设立我国的“公平就业委会”,充分体现对劳动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人格尊重,维护和谐健康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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