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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流浪汉撞车,民政局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4:31 浙江在线

  南京市高淳县以“社会救助部门机关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为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的官司。据4月18日《东方早报》报道,民政局方面表示,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后,剩余款项可用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如果死者家属前来认领,赔偿费将全部返还,一分不留。”

  法律界正在就民政局有无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陷入争论。如果按照高淳检方所说,流浪者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愿意相信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我也隐约有一些疑问。

  首先,如果我们相信这样的说法: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乞讨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那么,我们也必须认同:当民政部门开始勇于提起民事诉讼之时,它一定也勇于承担了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能。但如果事实是没有很好的承担呢?在本案例中,两名无名流浪者均死于车祸,他们何以无名,又为何处于无人保护的流浪境地,有无民政部门的失职?假如民政部门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如果非得索赔,那么民政局到底应该是作为原告出现还是作为被告出现呢?

  而如果说,只对民政部门替流浪流索赔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而不必考察民政部门对于流浪汉是否尽责,则我更担心,此例一开,很可能出现的某种对于生命的“合谋”行为,民政部门可能会更乐于在事后索赔,而不是事前救助。


作者: 刘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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