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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迫“权利”自证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4:31 浙江在线

  9年前,何永吉父子3人被疑为“嫌犯”,接受兰州市公安局民警马海禄、闫文生等人审查,被分别关押了7至8个月之后,父亲何永吉一个月后死亡,两个儿子一个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一个视力下降。该案件被撤消后,两兄弟控告马海禄、闫文生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然而,4月18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刑讯逼供罪罪名不能成立,因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确切证实是何人用何种行为对被讯问人实施了肉刑及变相肉刑”。(《兰州晨报》4月19日)

  很明显,该案又是一起“权利”与“权力”较量,最终“权利”惨败而归的事件:权利一方在屈打成招之下,家破人亡、伤痕累累,而权力一方却在滥权后仍然“罪名不能成立”。就具体案件来看,在这里,人们显然又要想到“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确实,如果在刑讯逼供诉讼案中,实行的是被告方举证原则———由警察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而不是让已经受到权力重创的苦主“自证清白”,那么,该案的判决肯定不会是现在这样一个结果。

  为什么必须呼唤这样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呢,借着这起典型权力损害权利案,我想,我们有必要再次指出并强调这样一个重要的法治信条:在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中,权利者永远无须自证清白,而权力者则必须自证清白,换言之,需要自证清白的权利不是权利,而不能自证清白的权力必然是失控的权力。

  以这样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定位,验之于时下的生活现实,不难发现,凡是法治不彰的领域和地方,几乎都有卑弱的需要自证清白的沉重权利身影,而相伴随的总是自说自话、可以“免检”的骄横权力形象,以最近媒体揭露的几起事件为例:安徽省灵璧县,盛行交警“食物链”,交警“大吃”司机,“见车就罚、雁过拔毛”;领导“大吃”警察,“必须把钱给我弄来,哪怕你去偷、去抢、去借,任务得交齐”。在天津南开,一法官更是和律师拳脚相向,宣称“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此外,在江西南昌,一位交警因为“情绪不好”,5分钟开出2550元罚单……

  一句话,只有权利与权力各归其位———权利得到充分张扬、不言而喻地受尊重,而权力无时不受制约,我们才能真正走向法治,走向社会秩序的清明、澄澈。


作者: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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