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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5: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近来,本市有关部门不断接到市民关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的咨询,并且呈现上升趋势。针对市民在社会融资造林是否符合政策的疑惑,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对投资合作托管造林一定要谨慎行事。

  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投资林业是能够产生效益的,但投资的收益与目前社会上某些公司的承诺和宣传是有差别的,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对于《林权证》,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解释说,《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地方任何其他部门,包括地方林业部门发放的《林权证》都是无效的。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强调,《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采伐树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同时,《林权证》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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