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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机关“贪时”也是“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20:50 光明网
亦菲 文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固然不允许,需要严惩,但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贪时”,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政府机关“贪时”也是“贪”,“贪污”的是人民群众的时间。时下不少地方基层机关办公时间都“灵活”得很,上班时间迟到已不乏见,而提前下班更成普遍。

  从2003年底以来,深圳市政府机关实施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的办公时间制

度。然而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发现,深圳市劳动就业中心服务大厅每天对外办公的截止时间是5时45分,比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贪污”了15分钟。“贪时”的另一种表现则是某些政府部门“窗口”单位,在正常上班时间内“组织全体学习”而导致停止办公。

  面对被人大代表逮个正着的“贪时”行为,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立即要求有关部门整改。(《组织人事报》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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