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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典型事件的典型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20:50 光明网
乔父

  

评论:典型事件的典型意义
1994年我去美国采访世界杯,刚到芝加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美国各大电视网把世界杯开幕和其它重大事件全搁在一边,全程直播警方在高速公路上追逐辛普森的场面,其包括航拍等多角度连篇累牍的拍摄画面过程,远比北京“二环十三郎”惊心动魄和精彩的多了去了……

  直到一个多月的世界杯都结束了,辛普森案件的调查和审讯不但没消停,反而愈演

愈烈。连警方几次搜索现场、证人几次出庭作证,一律现场直播。许多国人当时的反应是:美国法律绝对是有钱烧的。据说有人算过,这个案件要花去上亿美元、很多钱还是纳税人的钱。最有意思的是:几乎所有人都认定是杀妻犯的辛普森,竟被判无罪释放,真正的凶手至今没有下落。

  很多年后,美国华裔神探李昌钰在内地也成了名人。更多的人此时才知道,当初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为辛普森洗脱罪名的正是李昌钰。李大侦探日前在北京接受电台采访时又谈到此案,有不少人当时说美国警方在证据不足下抓辛普森因为他是黑人、是种族歧视,也有人说辛普森能无罪释放是因为他是腰缠万贯的球星、请得起最好的律师,但李昌钰以证据“说话”终结了争议,从而也确立了一个最简单和清晰的原则:最公正的和最有说服力只有证据。

  辛普森案后来演变成了世界法律史上一个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一提起来妇孺皆知。如此,也不枉美国人花那么多钱,李大侦探耽误那么多功夫。一(大)事明而多(小)事明,这就是典型案件的典型意义。

  “女子举重冠军当搓澡工”是近来中国体育界的一个典型事件,它的发生实际上是一大批专业运动员退役后如何选择新职业、新生活的缩影,它显然远不只有关邹春兰一个人和女子举重一个项目,如何解决无疑有着典型意义。

  “邹春兰事件”有两个问题很值得认真讨论:是否是服用兴奋剂影响了她的女性特征和健康?她为什么没有训练和比赛之余学习起码的文化和技能?邹春兰自己多次承认服用了“大力补”,国家举摔柔中心主任马文广的说法也是:“女子举重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兴起,那时的运动员,可能在违禁药物方面走了弯路。”而吉林体育局的说法是需要具体证据。

  邹春兰之前,辽宁也曾有过男子举重全国冠军、亚洲纪录保持者才力退役后只能做饭店门卫,后因健康不佳又看不起病猝死的典型事件。一个职业化程度很低,国际国内比赛都很少的项目,是根本没有时间学习,还是运动员自己缺乏学习的意识?职业化程度很低,运动员收入和比赛奖金都很少,运动员是否更需要自己多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为后来的转型自己早作准备?

  但这些问题还根本还没开始讨论和弄清楚,就已经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趋势了。用邹春兰自己的话说就是,“事情闹大了,领导会生气,工作安排就更有难度了。”但你越是把典型事件当小事化了了,类似的问题越是会不断涌现出来。就像轰轰烈烈的司法介入假球黑哨,最后只把一个龚建平介入了一下就草草收兵,结果虚报年龄、虚报学历、虚报……盛行不衰。

  大恶不除,何立小善?大善不立,小恶遍地。碰上典型事件前怕狼后怕虎,缩头缩尾,不了了之,就永远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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