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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赴港澳政策将有新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2: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4月24日起,石家庄市将施行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个人旅游、探亲、商务签注等方面有新的变化。

  4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说,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石家庄市将于4月24日起施行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启

用新版港澳签注。新规范从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申请条件和签注种类做了新的规定。新规范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据了解,申请商务签注所需提交的手续有所增加。新规范要求,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注,所在单位还需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新规范缩小了探亲范围。探望在港澳定居、求学或者就业的亲属范围限于: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并将再次申请探亲签注免交亲属关系证明的期限由3年缩短为1年。

  据了解,新规范延长了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1年二次,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

  新规范增加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商务签注异地申请除外)。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此外,新规范取消了证件遗失必须登报声明的规定,改为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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