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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企业年金 可领双份“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6:03 重庆时报

  

缴企业年金 可领双份“养老金”
本组图形均由吕文韬制
缴企业年金 可领双份“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后有望领双份“养老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昨日正式出台,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起可自愿推行企业年金,职工退休后,除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可领取另一份“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企业可自愿推行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费的、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职工都要缴费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比例共同筹集,费用可按月缴,也可半年或一年缴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为防止企业高层人员与职工待遇相差太大,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300%的,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我市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账户累积资产归职工所有

  个人账户累积的资产归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擅自离开企业或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属本企业缴纳部分的本金和收益由企业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处理;属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收益,企业无权处置。

  ■退休前不得提取企业年金

  职工退休后,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标准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确定。退休前,原则上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但遇到重大困难时,依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可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职工或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劳动关系转移

  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者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企业接着管,职工退休时再领。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包括十大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水平

  3.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4.基金管理方式

  5.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中止缴费的条件

  9.在特殊情形下个人账户权益的处理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缴年金可免税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较国务院给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优惠政策多出两个百分点,属西部最高。但单位若违规,将暂停或取消免税政策。

  企业年金选“管家”职工有权决定

  企业年金将由谁来管理和运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昨表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这“四人”将承担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目前,劳动部首批共批准37家机构拥有此资质。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但职工代表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受托人可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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