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一天“换”来刑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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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6: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新华社成都4月20日电】(丁成杰陈代容)四川宜宾市南溪县两银行职员为朋友帮忙挪用公款24万元一天,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2003年1月7日,刘某为注册成立公司,请求某银行南溪县支行大观营业所会计何某为其个人账户空存人民币24万元用于注册验资。因何某称空存现金必须有出纳的许可,刘某即找到营业所出纳蔡某帮忙,并一再保证当天验资后即将人民币24万元转回该营业所,蔡某 表示同意。刘某随即到营业所办理转账人民币26万余元(加上他自己的2万元)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账户上用于验资。次日,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款项转回至刘某的个人储蓄账户,刘某当日即将这笔钱归还营业所。(编辑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