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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当用电致人亡 电力公司监管不力担3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7:3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 融安讯融安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为电力公司对用电户因用电不慎导致他人死亡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有一定过错,判决电力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1998年10月,融安县板榄镇里鸟村乐江屯兰勇、兰涛兄弟俩因油榨房用电,就从住房外的电表下方闸刀处,架设了一条长约150米的电源输送线至油榨房。去年8月4日,村民石

凤鲜不慎接触到断落在地的电线而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石的两个儿子唐双和唐寒冰曾找兰氏兄弟和融安县电力公司协商赔偿,兰氏兄弟答应赔偿6000元。电力公司却拒绝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兰氏兄弟擅自架设电线,该线路的产权不属电力公司财产,发生事故应由产权人兰氏兄弟负责。唐氏兄弟遂将融安县电力公司和兰氏兄弟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了对兰氏兄弟的索赔诉请。法院认为,兰氏兄弟擅自架设电线,致使电线断落,造成石凤鲜触电身亡,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承担赔偿总额的70%。

  鉴于兰氏兄弟与原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法院对兰氏兄弟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不予确认。而被告融安县电力公司是电力主管部门,对用电安全负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其对兰氏兄弟擅自架线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融安县电力公司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30%。

  据此,融安县法院判决被告融安县电力公司向原告唐双、唐寒冰赔偿石凤鲜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合计13596.44元。(罗念初)编辑:黄皓作者:罗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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