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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摔伤雇主依法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7:4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2006年2月20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雇主沈光赔偿雇员陈丽各项费用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沈光系蓝天纸厂承包业主。2004年6月12日,陈丽经人介绍到蓝天纸厂做工,沈光同意后即安排陈丽从事打浆工作。同月15日,陈丽在该纸厂的架子车上把过完秤的纸往车上装的过程中,右手抓空摔下受伤。陈丽受伤后经县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

为伤残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丽在沈光承包的纸厂做工,双方已形成了雇主与雇员的雇用合同关系,陈丽在工作中摔伤致残,作为雇主的沈光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陈丽在架子车上拉纸,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⑩3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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