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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行政 自治区政府今年来三当被告均获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8: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通讯员党舒 记者郭燕群)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而3次成为被告,引起了自治区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日前,法院已依法对这3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

  不服“不予受理”政府成为被告

  据了解,这3起行政诉讼中,有两起是因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而引起的。2005年5月25日,贵港市80岁老人范应初不服贵港市人民政府核发给第三人陈海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自治区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6月8日,桂林市灵川县灵田乡东田村委西岸村民小组李四喜等60户村民,不服自治区政府2003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尧山校区第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向自治区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自治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审查查明,以上申请人早已于2004年以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他们分别直至2005年5月和6月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随后,李四喜等60户村民和范应初均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向南宁市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不服 状告自治区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另外一次当被告,则是因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

  2005年9月25日,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办事处镇忠村第一农经社、第二农经社,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的《关于玉林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自治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审查认为,玉林市政府为建玉林市云天园项目,拟征用包括原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江南开发区一宗土地,经过立项、选址以及拆迁补偿预公告等程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政府连上被告席 尽显政府公民法制意识

  2006年年初,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3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每起案件都有上百群众旁听。

  经法庭审理查明,对前两起诉讼案件,南宁市和贵港市法院分别裁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第3起诉讼案件,因原告的诉讼对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而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对象错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因行政复议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多年来较为少见的。这位负责人说:“这不仅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胜诉也维护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威,有利于促进广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编辑:黄皓作者:党舒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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