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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养老金?法院: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8:1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认为单位降低缴费标准,致其退休后不能足额领取养老金,一职工在退休7年后,将其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补偿款。

  陈某是南京一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前已在该单位工作了40年。1998年2月,单位按照规定为陈某办理了内退手续,1999年3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退休时陈某基本工资为774.20元,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为其核定退休养老金为670.70元。因陈某退休前从事

的是特殊工种,单位在其退休后又按规定,将其退休金补足到每月774.20元。今年初,陈某以单位降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不能足额领取养老金为由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陈某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按照系统内部文件支付补贴,并补偿13271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在单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为陈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又按规定,为其补足了退休金,故陈某退休后收入并未减少,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郑冰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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