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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签名险与货款“拜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8:3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苏晓

  在对订购服装的还款协议上,由于订购人将名字签在了厂方一栏,而厂方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结果引发了官司。

  江阴某服装厂(以下简称江阴厂)称,2004年4月至5月间,家住南京白下区的陈庭

江向该厂订购了一批服装。江阴厂在将服装交付并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却一直没有等到陈庭江来付款。2004年10月,陈庭江和江阴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由江阴厂厂长周广军拟订,以陈庭江的口气将此笔业务过程做了叙述,但通篇并没出现陈庭江的名字而是用了“本人”这个字眼,“本人”表示将负责归还江阴厂价值24万多元的服装货款。协议的落款有两栏,分别是“订购人”和“厂方”,但订购人一栏并无签名,江阴厂厂长周广军在厂方一栏签了字,让人费解的是,陈庭江把名字签在了周广军旁边。周广军当时没有在意,可就是这个“错位”签名给日后带来了数不尽的麻烦。

  2005年5月,江阴厂委托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周树民律师将陈庭江告上法院。陈庭江承认签名是亲笔所写,但签在“厂方”而不是“订购人”一栏,因此不能说明协议中应当归还货款的“本人”就是指他自己。法院支持了陈庭江的看法,认为落款的形式和内容无法确定陈从江阴厂处购买服装及欠货款的事实,驳回了原告江阴厂的诉讼请求。

  江阴厂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南京市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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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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