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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承担历史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8:58 东方网-劳动报

  特派记者孙明敏

  关彬枫介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立法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而要实现这一预期的社会目标,就必须解决以下问题,即立法依据、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规范劳务派遣、强化集体合同制度以及适用范围。

  必须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

  首先,劳动合同法必须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是否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劳动合同法,将会影响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走向,影响到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影响到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从理论上讲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的基本法,也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它的立法宗旨就是向劳动者倾斜,劳动合同法也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宗旨,它依然需要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在当前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下,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不了劳动关系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也难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

  其次,劳动合同法要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解决这一问题是劳动合同法需要破解的难题。

  借鉴国外的规定限制短期合同的时间和次数同时加大解雇成本,因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期限越短、次数越多支付得就越高。同时限制解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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