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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30 法制日报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体到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就要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政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综合当今各个国家的现状看,除少数君主制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是由政党领导的。与我国不同的是,由于他们实行的是多党制,因而不可能在意识形态中强调坚持某一政党的领导。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因而能够理直气壮地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其领导权的合法性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人民的历史选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因而选择并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历史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他的先进性。在80多年的历程中,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相继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并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了国家四分五裂、积贫积弱的历史,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正在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

  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人民通过选举所给予的认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基层人民代表则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通过选举任命了党推荐的干部作为国家机构的领导者,从而确定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合法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是具有宪法依据的。

  就政法机关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我国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政法机关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应当注意解决好几个问题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

  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首先,要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的、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既谈不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其次,要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公民对选举的参与程度和选举方式是一个重要的标尺。从参与程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普选制度。从选举方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各国民主制度是在各国自己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是本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只可以借鉴,不可能照搬,更不能作为衡量各国民主化程度的准绳。

  第三,要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并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

  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或完成一定任务而确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具有一定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精髓。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比如,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才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在个别党政领导同志中还存在干预司法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特别是一些媒体热衷于炒作司法个案,在案件正在办理的过程中,就指手划脚、妄加评论。这些都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为。另一种是一些司法人员包括一些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把党委领导同志关心、督促政法部门严格公正执法,把其它社会力量在案件办结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评论、监督,当作干预司法。这也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错误理解。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党的领导方面,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解决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的问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要领导和推动政法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部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从机制、物质保障、确保司法人员资质、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上入手,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领导方法上,应该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政法部门方面,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有正确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即使是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他们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动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

  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这种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应该怎样做

  1、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广大党员政法干警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警察、人民检察官、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岗位,奋发有为,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2、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法学舆论阵地,武装广大政法干警的头脑。各级政法领导干部和广大政法干警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

  3、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政法部门、广大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各项政法工作中,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中。同时,要自觉服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党关于政法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各级政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政法机关做出重要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4、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要把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下大力把政法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加强政法机关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5、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在我国,除了各级党委注重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外,逐渐形成了党委政法委代表和协助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制度和模式。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是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结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看,这一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领导和组织政法部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当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增进中国人民的福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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