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通知书应规定送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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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30 法制日报 |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是,对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何时送达看守所,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看守所的交付执行工作常常梗阻。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不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更为普遍。 执行通知书不及时送达,具有以下四个弊端。 一、助长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强制性。 二、使交付执行工作不好操作,有时甚至出现刑期已到,执行通知书还未送达的怪现象。 三、人为造成滞留看守所的犯罪增多,给看守所的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甚至会导致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可以由看守所监管。这给拖延时间以期留所执行的罪犯以可乘之机。 为此,笔者建议:罪犯的判决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期限为十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为十五日,最长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法院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