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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手机实名社会成本过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34 法制日报

  当人们创制某种制度时,除应考虑创制该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之外,还应当考虑社会为此项制度所付出的成本。那么,以采用手机实名制的手段遏制短信诈骗,社会将会付出多大的成本?

  首先,以实名制遏制手机短信诈骗,一个最为基本的前提就在于:实名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即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证件。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在目

前办理各种假证行为非常猖獗的社会环境中,身份证的“造假”与“打假”本身就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公安机关之间一场艰巨的、长期的博弈。无论是否实行实名制,以实施诈骗活动为目的而购买手机的人,在购买手机时绝对不会愚蠢到以真实的身份进行登记。因此,我认为,在身份证造假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情况下,幻想着通过实名制的手段遏制手机短信诈骗活动,显然有些过于荒唐与天真了。

  其次,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之一。实行手机实名制,不仅仅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限制,同时,当一个公民以实名购买手机后,作为通信秘密重要组成部分的客户资料安全如何保障、由谁保障?因此,在目前客户资料安全缺少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实行手机实名制还会涉及到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博弈。

  再次,实行手机实名制还引发了运营商成本增加、运营额降低的抱怨。我认为,对诈骗活动惯用的“群发”予以限制、禁止在技术上并非十分困难,但运营商并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他们可以从“群发”中获取丰厚利润回报且不用对诈骗活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无论从“谁受益、谁担责”的法治理念,还是从我国目前造成诈骗活动十分猖獗的根本原因上看,运营商以技术手段对“群发”进行限制、禁止都责无旁贷。

  实名制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手机诈骗现象的发生,但社会却要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我认为,从根本上减少、杜绝手机诈骗,应当从加大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增强运营商在遏制手机诈骗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入手。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程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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