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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但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能知错就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2:00 光明网
刘纯银

  每年3月底4月初是一些外企发放年终奖金的日子。作为一家美国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林先生几天前在做奖金报表时发现了一个“反常”的现象——按照现行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奖金是6000元的职工,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而年终奖金如果是6001元的职工,纳税额则为575.1元,税后收入仅为5425.9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10元(4月5日《海峡都市报》)据该公司有关财务介绍,不光6000元~6305元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

,即奖金多却收入少的情况,而奖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针对这一不正常现象,地税部门“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从去年政策出台后就一直有争论,但我们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按照政策执行。”的回答让人不可思议。国家税务总局也尚未表示要修改这一被证明出现“漏洞”的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

  众所周知: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同样《个人所得税法》也遵循这一原则,其目的是:一方面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补偿。这也说明个人财富的获取离不开社会公共资源的消耗。高收入者在获取更多财富的同时,也消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对高收入者,国家通过征税的办法,使他拿出一部分的财富来回报社会,除了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外,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消耗的合理补偿。然而,从现实的计税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事实上是以牺牲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为代价,来确保高收入阶层的利益。这种不公与个税法的立法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而且更加扩大了本来就已经非常悬殊的贫富差距。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的立法原则。

  针对这一重大而低级的“漏洞”,有关专家说,完全可以在不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下进行完善,即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即可,也就是今后各单位在代征收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将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与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总收入合并,按月均收入计税。其实从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按年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中国等极少数国家是按月征收。另外在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专业计算法计算所得税,不用非财税专业人士采取的简便计算速算扣除数来征税。正如一位财税问题专家所言,目前速算扣除法是不科学的,其计税的简易算法是为非专业人士设计的,容易造成不公平。科学的算法应该是分段计税法,把总收入分成不同段进行计税,才能更精确一点。然而令笔者更为不解的是,国家税务部门却不愿意为此进行修改说明。

  尽管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需求以及由这种需求而产生的利益诉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共产党人要继续执政,需要更加自觉的理解人民利益的丰富内涵,努力做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面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永葆先进性,才能真正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关键是如何来对待自己的“过”。但愿我们的税务主管部门能捂出其中的道理,能知错就改,让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既合法,又合理,别再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拒绝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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