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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债两借条惹出蹊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3:33 信息时报

  债主持借条讨债,欠债人持备份借条说还了

  法院判决予以提醒:借条只有全收回或有收据才可证明清偿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李朝涛通讯员穗法宣)债权人持借条上庭讨债,债务人竟也拿出借条,声称已经还清,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写借条时他们还复写一张,至于复写的这张

如何到了债务人的手里就不得而知了,但此案的判决则能够给我们以提醒,法院认为,既然债务人一开始就知道有两张借条,那么债务还清后就应该全部收回或者由债权人签下收据,否则就要继续还钱。

  两人都有借条

  到底有没还清?

  2003年7月19日,黄某向李某借款16000元整,李某当场写下“兹借到李××人民币16000元整”的借据,同时又用复写纸复写了一份,随后,两份借据都由黄某亲笔签名。

  “他借了我的钱,只在2003年7月26日还了500元、8月4日、8月25日还了2200元给我,以后便没有再还款”,李某愤而告上法院,并以借条为证据要求黄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可笑的是,黄某在庭上也拿了一份借条,就是复写的那一份,他称这两份都是同一时间同一笔迹同一签名,因此虽是复印件,也同样可以证明他已经清还了16000元钱。

  可为什么不拿回原件呢?黄某解释道,“我在还钱时,他说原件找不到了,只给了我复印件。”

  若证明债务还清

  两借条需全收回

  两张借条同时出现,应以谁手中的为准呢?原芳村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应给予保护。黄某在借款时,李某写了借据一式两份,并且都交给了黄某亲自签名,这个黄某是知道的。既然知道,那么他在还款时就应将两份借据都收回或者由李某出具收据,才能证实其欠款已还的事实。

  而仅凭其中一份复写的借据,还不足以证实黄某已经偿还欠款。因此,其主张已经还款的理由,证据不充分,法院判其应将欠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偿还给李某。因此,黄某还需偿还13300元。

  接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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