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司法:要被动也要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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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23:00 光明网 |
陈荣(北京法官) 日前,朝阳法院针对美然住宅小区出现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的矛盾,组织包括市建委主管部门领导在内的专家研讨“美然现象”,寻求解决物业纠纷的治本良策(4月18日《新京报》)。 随着大规模商品房的开发和投入使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成为焦点。面对频发的物业纠纷,法院如何定位?有一种认识,认为法院是审判机关,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 只能被动地受理案件,裁判纠纷,不能主动地介入小区业主与物业关系的构建。显然这是一种就案办案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坚持司法的被动性与服务的主动性的统一,是更高的要求。在现实社会中,各个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更多的是从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形式合理性和公共利益角度,来评价法院的司法裁判,法律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的道德评价标准往往发生错位。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兼顾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 另一方面,应通过自身的职能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承担起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社会责任,把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努力解决好、协调好,最终通过司法和谐推动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