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生产单位不再是“近水楼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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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8:0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本报讯(记者陈酿)天然气经营单位的职工,用气不需缴纳费用;供电单位违反规定,低价向一些用户供电……《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昨天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7月1日起,经营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重罚,罚款额至少为1万元。 能源生产单位不公平供应能源产品,一直是社会各界反映的焦点,群众投诉居高不下。昨天通过的该《条例》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条例》也作了处理规定,对发现这些情况的,节能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