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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国际法院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0:34 法制日报

  □对话大法官

  史久镛:首位中国籍国际法院院长

  史久镛先生担任国际法院院长期间,本报记者张慎思曾专访过史院长,以下是那次访谈的重点节选。

  记者:您担任国际法院的院长已经半年了,那么作为一个院长和您做法官时工作上有那些不同?院长在裁决“权力”上较之其他法官又有何不同?

  史久镛:法院院长主持法院工作的一切会议,并监督法院的行政事务,既是业务领导,也管行政。同时院长也是国际法院的一个象征。

  具体到业务上,由院长主持一切案件的讨论会及开庭活动。国际法院的一个特点是,每个法官在讨论案情时必须给出意见,由院长依次点名强制发言。在案情讨论中,院长要很好地发挥领导作用,使得都是法学专家、又都代表着不同立场、观点的诸位法官的意见最终能形成一个主流意见。在主流意见形成之后,由院长和另外两名法官组成判决起草小组,起草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通常都很长,即使法官的讨论意见书也是少则几十页,多则200多页,每次都是一个法学小论文。院长除了业务上的协调、领导工作之外,同样还要自己写对案件的意见,因此工作十分繁重。而且国际法院规定,所有法律意见法官都必须自己写,以保证审判的水平和权威性。秘书只能帮助打字。今年(2003年———编者注),联合国同意给法院配备了5名法律助手,但他们只能做些调研工作,法律意见法官仍需自己动手。

  国际法院的判决由全体法官二读评议后,投票做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至少要过半数。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由院长投决定票,即院长可以投两票。但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记者:那就非常有意思了,投两票正是您显示院长“权力”的时候,为什么您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史久镛:国际法院的判决有个特点,法官只能有Yes或No两种意见,不像安理会还可以弃权。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如法官缺席或有临时法官参加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诸如7:7或8:8的局面,这时都需要法院院长来投决定性的两票。

  但是大家都知道,作为国际上主要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法官们的判决在国际法学上亦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个渊源,因此国际法院的判决可谓举足轻重。一个8:7通过的判决,难说是一个很完满的结果。法院院长的作用,就体现在案件的审理和讨论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智慧及领导才能和艺术,引领来自世界各大法系的法律专家们,整合各方的不同意见,最终形成一个主流意见,使判决呈现出权威性,从而引领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国际公正与正义。

  1966年的一个有关南非种族主义的案件,在两派意见形成对等的情况下,时任院长关键的两票投向了有利于南非观点的一方,最后被历史证明这是国际法院历史上的一个败笔。

  记者:作为第一个中国籍的院长,您会为国际法院留下怎样一个院长的印迹?

  史久镛:首先我必须感谢联合国中这么多的国家信任我,使我获得连任,当然这是同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国际法院的法官同仁们选举我,出任院长使我再次有机会能够继续为国际法院服务,能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正义、维护世界和平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当然,能获选国际法院的院长也说明自己多年的工作受到了大家的肯定。我个人觉得,作为国际法院的院长有几点很重要:

  1.要有全面的国际法知识,必须对国际法领域有较深的钻研;2.判断是非的决断力;3.认清事实和驾驭法律的能力;4.作为一个院长要有威望和号召力。

  在来自各国的众多法学家中能获选院长,大家首先是看你的能力,而你的判决水平如何,是最能说明问题的。在国际法院近十年的审判中,应该说我的绝大部分判决接受了时间的考验。同时,人品也很重要,要有号召力,要能以自己的学识、智慧和领导艺术,将15名法官凝聚在一起,做出对国际法发展有贡献的法律意见。当然,年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原载2003年8月18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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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司法中的一炬灯塔

  罗莎琳·希金斯女士,国际法院现任院长,英籍大法官。她是国际法院历史上第一位女法官,也是第一位女院长

  国际法院成立60周年,既是一个回顾过去,更是一个展望未来的重要时刻。今天我们在这里既是庆祝,更是一次对话的良机。国际法从未像今天这样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尊崇,国际法院一方面反映着国际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延续性,一方面更反映了国际司法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变革。

  她的历史延续性表现在,她始终在联合国的司法制度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她始终能够解决那些最棘手的(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并且她的判决因其极高的专业水准令人信服,因而也广受推崇。在过去十年间,她应联合国要求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联合国特别报告人的豁免权、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占领区内修建隔离墙这三个极其复杂而重大的问题提供的咨询意见,在国际间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她的发展变革则表现在,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到国际法院去诉讼,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一是国际法院诉讼当事人呈现出多样性;二是国际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范围也变得更多样性,不再局限于那些“传统的”领域,这些都体现出国际法院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全球已有59个国家曾在国际法院接受过审理,这些国家中,既有国际法院的“老客户”,如美国、法国、德国和英国,也有来自东欧、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的国家。国际法院目前正在处理的4个案件,一个欧洲国家间的,一个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一个是两个非洲国家间的,还有一个则是一个亚洲国家和另一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受理这些跨越洲际之间的争端,充分体现出了国际法院真正的“国际”性质。

  国际法院法官们精深的法学学识和努力工作的精神,保证了国际法院高水准的判决,也赢得全球的信赖。而国际法院仍将一如既往努力奋斗,以不辜负那些把案件交到这里来的国家的信任。在未来,国际法院仍将以自己高水准的判决和高效率的工作,继续担当起她在联合国司法制度中的领袖角色。在延续历史和迎接变革的挑战中,国际法院仍将是国际司法体制中的一炬灯塔,并将照亮未来!

  (节译自国际法院院长莎琳·希金斯女士4月12日在国际法院成立60周年庆典上的致辞)

  张慎思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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