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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赋予西藏“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2:05 中国西藏新闻网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西藏经济的血脉。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不同时期赋予了西藏一系列不同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特殊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边防巩固、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赋予了西藏十条优惠金融政策。实践证明,这些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对促进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1952年人民银行在藏机构成立起,人民银行根据西藏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赋予特殊金融政策予以支持。在西藏先后发放了无息农牧贷款,并实行“优、低、免”等优惠金融政策。为加快西藏经济建设,对西藏在货币信贷计划、利率、再贷款、现金管理、金银配售、利差返还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措施,对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2001年6月,中央召开了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对我区继续实行一系列更加完善、更加优惠的政策。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明确了“十五”时期西藏继续执行的优惠金融政策,并于2002年1月在成都组织召开了西藏银行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制定“十五”时期银行业继续支持西藏经济金融发展的若干具体政策措施。特殊优惠政策的实施,为推动和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截至2005年12月末,全区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56.30亿元,同比增加93.01亿元,比“九五”末增加311.33亿元。“十五”期间,存款增加额是“九五”期间增加额的4.25倍,存款年均增长25.71%。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179.34亿元,同比增加10.9亿元,比“九五”末增加了98.71亿元,增长122.4%。“十五”期间贷款增加额达98.71亿元,是“九五”期间增加额的3.48倍,贷款年均增长17.28%,高出“九五”期间贷款年均增幅8.22个百分点。“十五”期间,西藏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向社会让利约12.76亿元,减轻了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实践证明,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已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中央赋予西藏继续实行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主要内容

  目前,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已通过自治区人大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发〖2005〗12号文件精神在集中精力研究“十一五”期间需要中央赋予西藏一揽子特殊优惠政策措施,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目前正在调研当中。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西藏“十一五”期间执行特殊优惠货币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5〗568号)同意在“十一五”期间西藏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出台前,西藏暂继续执行中央赋予西藏“十五”期间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赋予了西藏以下主要优惠金融政策:

  (一)继续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

  (二)各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实行“谁借款、谁受益”

  的原则,直接让利于借款人。(三)实行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制定的《西藏自治区银行贷款有差别加罚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有关贷款展期条件有以下规定:1、凡向农牧区借款人发放的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原借款合同期限未达到同种类贷款最长期限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展期申请办理展期。2、凡向农牧区借款人发放的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原借款合同已达到同种类贷款最长期限的,只要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使用正常,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展期申请办理展期。3、凡向非农牧区借款人发放的周转性贷款,其借款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原正常贷款期内无欠息,贷款担保有效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展期申请办理展期。5、凡向借款人发放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贷款,其借款人原正常贷款期内无欠息,有权机关出具资金来源承诺书,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展期申请办理展期。

  (四)辖内各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时,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可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限额内发放再贷款,或由本系统内借款解决。

  (五)现金管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对农牧区不实行现金管理。

  (六)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现行政策,放宽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条件。

  (七)西藏的口岸继续享受边境贸易税收政策;允许在西藏的边境贸易地区以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货币进行自由边贸结算,其中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三、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十五”期间,各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各项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一律不得上下浮动。各项贷款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具体制定,报经人总行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随全国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调整幅度再次相应下调了西藏银行各类贷款利率。在各项优惠贷款利率中,重点突出了对广大农牧民贷款和特种项目贷款的支持,对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专项贷款、民政福利工厂贷款和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实行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其中利率最低的是扶贫贴息贷款,由年息3%下调到1.08%,每贷款1万元,年利息仅108元,极大地减轻了广大农牧民利息负担。同时,运用利率杠杆,支持居民消费,拉动内需。通过四次利率调整,大幅降息,各项消费贷款利率调整后均为历史最低水平,极大地减轻了居民消费信贷特别是贷款购房、购车、学生上学借款等利息支出,将有利于调动居民贷款消费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认真实施利率政策,加强利率管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各项利率,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严禁擅自提高存款、贷款利率,或者以手续费、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和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对于违反国家利率规定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银监局将根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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