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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还有谁该向“吃剩饭”的农民工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5:22 浙江在线

  4月9日和10日,北京市海淀区黄庄中建二局装饰工程公司新中关工地的11名农民工在吃饭时,连续3顿都发现饭菜中有别人吃剩的鸡骨、鱼刺、鸡蛋等东西。此事经农民工反映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关注。21日,在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的直接干预和协调下,农民工所在单位、江苏金坛市唐王建筑工程公司和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中建二局装饰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向11名吃剩饭的农民工当面道歉。(4月21日新华网)让农民工吃剩饭菜,有辱农民工的尊严,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和施工

单位,其主要领导应当向农民工道歉。可作为一个关注此事发生的普通读者,读过报道后,总觉得还应该有人向这11位农民工道歉。

  首先,劳动执法部门应该向农民工道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设部2005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北京市有关方面在这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可经记者调查,这11名来自河北邯郸的“吃剩饭”的农民工在工地已干了将近一个月,用人单位金坛市唐王建筑工程公司,却从未与他们中的任何一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和其它书面协议,“也从来没有人过问过这个事”。另外,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宿舍严禁使用通铺。可这些农民工睡的仍是上下两层“大通铺”,居住环境非常简陋和脏乱。对这些情况劳动执法部门为何不进行处罚?为何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有其它原因?如果是真的不知情,那就是失职,有关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如果是有其它原因,那就更值得查一查。

  其次,卫生执法部门应当向农民工道歉。“吃剩饭”事件发生后,当地的卫生执法人员曾表示,他们无权过问,因为《食品卫生法》并未规定不能给别人吃剩饭,也没有处罚的条款。卫生执法人员的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可事情的发生,他们真的没有责任吗?抛开“吃剩饭”一点不提,11名农民工所在的工地食堂,灶台露天搭起,煮饭的大锅肮脏不堪,“食堂”的地上污水横流,“食堂”不仅没有卫生许可证,而且做饭的人也没有健康证,饭菜基本的卫生无法保证(4月21日新华网)。这些明显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地方,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及早过问吧?可事实是,卫生执法人员也从未过问过。所以,“吃剩饭”事件还暴露了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的“懒政”和行政不作为,如果他们严格执法,不但“吃剩饭”事件不会发生,而且农民工的生活卫生条件也就有了保证。


作者: 张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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