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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县委书记担任人大主任不利于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0:08 红网

  蒙城县三任县委书记连续落马,颖上县两任腐败书记相继倒台(4月17日《大家文摘报》),使人们思考怎样监督县委书记时,不得不面对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县委书记担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对县委书记的监督吗?

  作为对县委和县委书记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党内、政协、舆论、群众诸方面监督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尽管就监督的职能而言,人大监督的是一府二院,县委书记并不在作为国
家权力机关的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人大监督的实施,对县委的决策和县委书记的廉政明政善政都有着相当力度的影响。

  譬如县委决策由政府或某政府部门实施的招商项目,倘严重污染危及环保,人大就有权通过向该政府部门问责进行监督乃至否定;又如县委向人大建议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任职的意见,人大也能就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提出责询,问题明显或严重的就不可能通过。人大监督职能的实际发挥,有利于补充和完善县委的相关决策,有利于当地的三个文明建设,代表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根本利益。作为领导和主持三个文明建设的当地县委及其上级党委,应当支持和鼓励人大进行这种积极有力的监督。

  可惜的是,当人大对县委的决策或推荐的干部“多嘴多舌”“碍手碍脚”,甚至“不配合”时,由县委书记出任人大主任的二合一任职模式,就在一些地方相继实行了。

  县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设计,看似加强了县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保障并强化了县委决策意见的通过和落实,实际上却限制和削弱了人大对县委和县委书记的监督,使有可能对县委决策的欠科学、县委书记的易腐败等进行的及时监督,因县委书记担任了人大主任而不可能进行。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使应当完善的决策得不到应有的及时完善,使应当予以遏制或揭露的腐败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和揭露,反而削弱了县委的领导,影响了县委的声誉。

  试想,像李铁成那样“端盘子”在县委常委会上“通过”的卖官方案,再由他当人大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讨论,还有什么通不过的呢?腐败书记的卖官方案,或者暗藏其个人巨大私利的卖土地、卖项目、卖国资等决策,就会在先后两次的合法程序中走过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衍变成通过职能,决策失误或腐败问题就会在形式上的假监督其实无监督之下通行无阻。

  当人大主任未由县委书记担任时,尽管人大对县委和县委书记的监督会因有所考虑而有所让劲或减弱,但毕竟还发挥着一定的监督任用。笔者所在的城市,人大就曾否定过县委对某些局长的提名,通过过禁止引进污染项目的决议。这样的监督,对人民、对国家、对发展,乃至对县委书记个人都有利。当人大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时,担任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科局级干部们,因为乌纱帽在人家手里拿着,恐怕不可能当面锣对面鼓地跟县委书记“离心离德”,难免违心地对失误或失公举手赞成。可见,由县委书记担任人大主任的职务设计和制度设计,不利于实行对县委和县委书记的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让权力集中以规避监督更容易发生腐败。有鉴于此,县市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人选,不宜由一把手书记担任。从科学、民主与监督考虑,由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他们民意、在当地德高望重的干部或人士来担任,比如李鼎铭、黄炎培那样的党外人士,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在执政的共产党的领导下,无须担心人大监督权的“旁落”,谔谔比诺诺更有利于执政党的建设,更有利于廉政的建设,更有利于人民福祉的建设。地方党委积极欢迎、培养、支持这种“对立面”的监督,东北李铁成、安徽李克杰之类的腐败书记,就会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稿源:红网 作者:朱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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