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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4 检察日报

  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的消极侦查行为,应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立案后已经侦查,基本符合起诉条件的,督促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二是对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机关自己补充侦查。适用于移送审查起诉后,如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但证据欠缺的,可由公诉部门自己侦查,收集证据。

  3.经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监督。对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发出通报或以《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提出,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纠正或直接纠正。

  4.通过人大加强协调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向人大报告情况,借助人大监督的力量解决侦查权消极行使的问题。

  5.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自行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立案后搁置不予侦查的案件,经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通知,并经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建议纠正后,仍然拒不侦查的,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以保障国家追诉权的正当实现。这是解决消极侦查的根本方法,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直接体现。但需要立法直接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具体规范、适用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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