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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间接参与证据展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4 检察日报

  法官在庭前证据展示程序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庭前证据展示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证据展示的案件实行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由法官主持,组织控辩双方参加,并由法官协调、解决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中出现的问题,对争议证据展示的问题进行裁决。也有人认为,法官参与证据展示的思路是与抗辩诉讼的基本原理相违背的,因为这增加了法官事先了解案情并作出预断的机会,从而削弱庭审对抗的实际意义。针对这种质疑,有人提出设立预审法官的设想,由预审法官来主持,但这无形中会增加法
院人力资源的投入,并可能导致法院内部机构的重复。

  笔者认为,在证据展示中,法官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官的参与,对展示证据的控辩双方缺少有效的制约,出现争议也没有中立机构裁决,证据展示难以顺利进行。但证据展示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简约有效的原则,不应过于复杂和过大增加法官工作量,也不应使法官产生庭前预断。因此证据展示应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官不直接参与。在进行证据展示时,控辩双方应共同记录相互展示的证据清单或目录,如证据材料提供人的姓名、时间、地点等,并各保留一份,另外一份由公诉方随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以便在出现争议后备查和法官裁断。当对某些证据是否需要展示有争议时,可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的一名法官来裁决,并做好备忘录,但裁决法官不应参加此后该案的审判工作,特别是不能成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以防止产生庭前预断。这样在不增设预审法官,不增加法院的人力资源投入的情况下,也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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