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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变更强制措施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4 检察日报

  关于批准逮捕后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目前,由于现有法律条文对严重疾病的规定不够详细,从而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批捕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制造种种有病的借口,要求取保候审,某些公安机关在执行中也比较随意。

  笔者认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对因患病需要取保候审的界定需具体详细,便于操作。同时还应强化监督措施,建议看守所狱医会同有关部门到省级以上医院复查确诊,使那些想钻法律空当,小病装大病、无病装有病的犯罪嫌疑人无机可乘,并建议看守所提前介入,会同办案部门相互配合协调,从而杜绝嫌疑人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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