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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包打天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4 检察日报

  前不久,由北京市妇联和首都法学界专家联合进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首次全面介绍了本市家庭暴力存在的基本状况,并提出家庭暴力不单指肉体上的,还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精神、语言、行为或者性方面的虐待或威胁,不仅是夫妻之间,也包括家长和子女,笔者对此基本认同。但该研究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作为家庭暴力的标准之一,笔者则有些不解。

  笔者以为,类似于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界定为家庭暴力的思维和说法,隐有一种法律完美主义的倾向。有些时候,我们似乎将法律的边界无限化了,在某些纯属私人领域或者情感领域的事务中法律是否应当涉足?而这应当是慎之又慎的事情。

  一本法学著作中曾提到:法学家不是法律家。法律家只是关心法的实际功能,法学家则追求法的永恒价值;法律家以秉承世俗旨意,制定、解释和维护人定法为己任,法学家则是一项与生命俱在的事业,是对于自我利益处于理智的觉醒状态的利益主体的批判的武器;法律家常常不自觉地扮演着道德家的角色,而使得加强法治的大声疾呼变成收肃纲纪的道德重整。这所谓的道德又不过总是“政治伦理中心”的那个“道德”。而法学家则不会认同这种做法。

  现在,举国上下正越来越多地谈论“法治”,法律的地位也越来越变得重要,但法律仍然只不过是调剂社会关系中的某项功能而已,除了法律之外,道德、理想、社会契约也是人类自我调剂行为的方式。

  法律完美主义的缺陷正在于此:它试图把千丝万缕、纠葛不清的各类社会事务都用一条条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界定,而众所周知,法律只有两个答案:“是”或者“不是”,但社会关系往往是复杂的、柔性的,它也许会存在多种答案。如果把法律当做一切社会事务(不管它是公共范畴还是私人范畴)的主宰,那么它就具有了某种居高临下的优势,这种优势很容易转化成一种权力的过度集中。而任何一种权力,都会受到限制,而其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综上,笔者认为,当操作条件不成熟,或者针对纯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事务,法律家们应保持一种审慎而冷静的态度,不要轻易地将某种立场变成法律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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