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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加激励才能奏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5 检察日报

  在各种消极侦查的方式中,“立而不查”、“侦而不结”,由于实践上容易认定,因而监督较具针对性。但对“出工不出力,侦查不到位”这种消极侦查在实践中却是非常难以界定,因而克服“侦查不到位”便成为应对消极侦查的难中之难。对此,笔者认为,只有监督加激励才能奏效。

  监督主要是用活调查权、适时介入权和侦查权。第一,用活调查权,搞好事前防范
。由于消极侦查、 不能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最后被监督案件因达不到起诉标准而“被迫搁浅”。要防范这种现象出现,保证监督案件质量是前提。为此,检察机关在监督前必须用活调查权,将案件的关键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清楚,这样就堵住了“消极侦查”的退路,减少了“利己驱动”;第二,用活适时介入权,搞好事中跟踪。监督立案后,检察机关要派专人进行全程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跟踪案件进展,发现有“消极侦查”苗头时,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第三,用活侦查权,搞好事后监督,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出现消极侦查,检察机关应及时报请省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对由于渎职犯罪的原因导致消极侦查的,渎职检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进行立案查处。

  只有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必须在监督的同时,辅之以激励措施。在实践中可争取政法委和人大的支持,将监督案件的查办工作列入综治考评或人大评议内容中。在政法委表彰先进时,要充分考虑被监督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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