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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首例骨灰损毁纠纷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5 检察日报

  本网葫芦岛8月31日电 母亲坟墓未迁被平,女儿陈某认为继父知道迁坟通知而不通知她,造成母亲骨灰灭失,一怒之下陈某将继父杨某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获悉,这一在葫芦岛市闹得沸沸扬扬的骨灰损毁纠纷案终因原告陈某事实、法律依据不足而败诉。据悉,因坟墓未迁被平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葫芦岛市尚属首例。

  陈某的母亲王某和杨某1966年再婚,1992年王某病逝,骨灰安葬在绥中县六股河坝
坡上。1997年绥中县政府为提高六股河河道的防洪能力,对河道进行了清理和整治。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清除河堤两侧的坟墓,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了迁坟通知。公告期满,王某坟墓无人迁出,被当做无主坟墓平掉。2002年王某的女儿陈某为其母亲扫墓时发现坟墓已经被夷为平地,遂认为继父杨某知道迁坟通知而故意不通知她,造成了其母亲骨灰的灭失,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其他损失。

  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作为同一财产(骨灰)的权利人,对王某的坟墓同样负有管理义务。原告有到墓地祭拜已逝母亲的精神需要,对坟墓的管理义务应该由自己来尽,杨某没有管理王某坟墓的法定义务,陈某主张杨某对坟墓的弃管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社会准则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寄托哀思的方式有很多,作为年事已高的被告有选择不到墓地祭拜的权利,原告将王某的坟墓被平的责任归于被告是不公平的,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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