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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型 枉法型 暴力型 渎职型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集中四种类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32 检察日报

  一份来自河北省邢台市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贪利型、枉法型、暴力型、渎职型已成为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相对集中的四种职务犯罪类型。

  贪利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利用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等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或依仗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私分款项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1998年以来,该
市共查办贪利型案件22起,占查办司法人员犯罪案件的18%。如威县公安局第什营乡派出所公安干警为“创收”恶意串通不法分子,对无辜群众滥用职权,屈打成招并罚款4800元;邢台煤矿公安派出所原所长商某等人,在办理王某盗窃一案时,非法罚款结案,并将罚款1万元当做“提成奖金”。

  枉法型。主要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行事,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1998年以来,该市共查办枉法型案件58起,占司法人员犯罪总数的46%。当前枉法的主要手段:一是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象,以达到枉法的目的。如2000年6月,邢台县法院路罗法庭审判员冯某,向当事人索要两部手机后,就谎报案情,隐瞒事实真相,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以达到枉法的目的。如临西县吕寨乡派出所原所长田某,在查处郭某涉嫌强奸案时,按法定程序应向刑侦队移交案件,但为了熟人情面,擅自违法调解结案。

  暴力型。主要是一些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顺着口供来取证”进行办案,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1998年以来共查办司法人员“暴力型”犯罪32起,占司法人员犯罪的25%。主要表现为利用械具威逼口供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渎职型。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1998年以来,共查办司法人员此类案件16起,占司法人员犯罪案件的12%。

  在调查中,检察官们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执法环境不利,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而惩治不力是司法人员犯罪屡禁不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检察官提出,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入手: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干警觉悟,使其“不想”犯罪;强化管理监督,从严治警,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运行,使其“不能”犯罪;严肃查处司法人员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力度,使其“不敢”犯罪。此外,还应不断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从优待警,提高干警抵制腐蚀的自觉性。多管齐下,便可以有效遏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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