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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不能“睁只眼闭只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32 检察日报

  要弄明白什么是法律监督,首先要弄明白监督的含义。我查了一些代表性典籍的解释。据说,“监”是会意甲骨文字形,左边是一个人睁大眼睛在往下看(臣,竖目),右边是个器皿。金文又在器皿上加一小横,表示器中有水。古人以水为镜,“监”就是一个人弯着腰,睁大眼睛,从器皿的水中照看自己的面影。它的本义,便是监督、查看督促。《辞源》对“监督”一词的解释是:“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这样说来,监督原来指的是督察军事而设的官职,其目的是保证军令的严格执行,
减少失误。

  随着社会发展,“监督”的使用越来越广,基本含义还是监察督促,防止差错并纠正错误。美国管理专家戴明提出“PDCA工作法”,所谓“PDCA”正是Plan、Do、Check、Action的缩写,分别代表制定计划、付诸实行、检查监督、总结处理,表明了一个有目的活动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权力构造要素。该工作法一经提出,迅即引起广泛认同,原因就在于它不仅道出了企业管理的成功秘密,也揭示了国家机构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

  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在对南亚诸国进行了长达十五年的实地考察之后,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软政权和分利集团化。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大都属于“软政权”,这种“软政权”的基本特征是缺乏立法与具体法律的遵守实施,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弛性,各级

公务员普遍不遵守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及集团串通一气;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反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于是,发展中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在此昭然明了: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行的根基,没有法律监督,社会不会有公平正义,混乱、纷争,强者对弱者的掠夺和种种暴行更是不可避免。

  在古希腊

神话里,门神雅努斯天生有前后两副面孔,一面洞察过去,给人带来启迪;一面观察未来,给人带来希望。如果说,法律秩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和保障,那么,法律监督的职能,就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它也应当有向前看和向后看的两只眼睛,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职能就是监视法律秩序的运行状态,提出维护法律秩序的意见,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可见,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法律监督的途径是防止违法和纠正违法的统一,法律监督的性质是意见建议性,而不是对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处分。

  预防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以往职务犯罪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们的一些同志为办案而办案,忘记了我们办案的目的也是为了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后纠正是必要的,事前防范更必不可少,将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督的视野,我们才会知道法律秩序的失序和偏差在哪里,我们需要及时补救的措施应该是什么。由此看来,近年检察机关重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另一种表述便是:它终于擦亮了向前看的那只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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