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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替流浪汉索赔民政局做得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6:00 光明网
殷建光(河北教师)

  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这是国内首例为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的官司。(4月18日《东方早报》)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
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乞讨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的。

  但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表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只能证明我国法律具体条文还有漏洞,其实,也正是这个漏洞,才让许多弱势群体处于无助地位,有关部门应尽快弥补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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