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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各路高官粉墨登场 三位"大领导"吃黑钱"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0:4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荻 通讯员 宋萍

  中国一家新闻媒体原聘用编辑欧志克假冒美国国际财富投资集团中国首席商务代表,伙同他人伪造假《保兑函》和银行公章、领导签字等手段骗取湖北一家有限公司50万元。4月14日,主犯欧志克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违法所得赃款20.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责令欧志克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被骗的

余额29.5万元。

  各路“高官”粉墨登场

  现年51岁的欧志克原系中国一家新闻媒体聘用编辑,大学文化,大新县人。多年的媒体工作经验使欧志克的交际圈很广,认识不少各行各业的人。

  2002年7月,湖北省荆州关公渡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公公司)需要从银行办理《保兑函》用于银行办理贷款,并承诺谁能帮助开具《保兑函》,即以所开具《保兑函》担保的贷款金额10%比例给付报酬。消息灵通的欧志克通过他人得知该消息后,与徐青、莫友连、谭儒盟(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对关公公司实施诈骗。尔后,欧志克假冒“美国国际财富投资集团中国首席商务代表”化名“梁志欧”,徐青假冒“国家安全部西南金融管理局局长”,化名“韩友杰”,莫友连假冒“广西某法院经济庭庭长”,谭儒盟和刘某(在逃)则冒充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工作人员,分别与关公公司的人员联系和接触,以能帮助办理银行《保兑函》为幌子,骗取关公公司人员的信任。

  合伙骗取50万

  之后,欧志克向莫友连提供了《保兑函》样板,莫友连又将《保兑函》样板交给谭儒盟,由谭儒盟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业务处”两枚印章,并制作了一份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为关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担保的假《保兑函》。为蒙骗关公公司的人员,同年11月13日上午,刘某事先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1704号办公室门口将伪造好的《保兑函》交给谭儒盟和关公公司的人员。为此,关公公司按承诺即支付报酬50万元给欧志克、莫友连、徐青等人。得款后,谭儒盟、莫友连、徐青等人共分赃29.5万元,欧志克分得赃款20.5万元。

  2005年1月31日,欧志克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5年12月1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欧志克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主犯被判13年

  一审判决后,欧志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上诉提出,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双方的介绍人与双方的人员联系,没有参与策划、组织和实施诈骗活动,构不成主犯;其在与关公公司负责人在会晤中,没有使用化名;原判认定转入取银行卡的20万元是同案犯徐青委托其转交莫友连并非分给其本人;《保兑函》是关公公司提供,由其转交给莫友连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志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假《保兑函》和银行公章、领导签字等手段共同骗取关公公司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欧志克假冒“美国国际财富投资集团中国首席商务代表”积极参与诈骗的主要犯罪活动,分得赃款20.5万元,其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欧志克上诉辩称理由无证据事实,亦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于近日作出以上终审裁定。编辑:黄皓作者:卢荻 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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