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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什么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20:00 光明网
赵学勤

  “有一个不穿警服的人在场,我觉得安全多了,说话也不慌了。”16岁的小杨因涉嫌抢劫被带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接受讯问,原本非常紧张的他因为讯问时有律师在场,觉得踏实多了。这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展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中的一个案子。(《中国青年报》4月11日)新闻链接

  “很多嫌疑人认为,律师在场要比单纯录音、录像强得多。”北京试点的调研组成

员张凯博士说,“除了见证作用以外,律师还能提供法律咨询。”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而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三地试点的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对此,北京试点的调研组成员张凯博士分析认为,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下,一线侦查人员都有硬指标,改革就意味着重新摸索新办法,一下子确实难以适应。

  其实,律师在场不仅能监督民警,保障疑犯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这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也将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刑事诉讼立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佘祥林错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佘祥林错案中,固然有办案机关在有些地方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固然也有当地有关部门干预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使得办案机关不能真正实现有效地“互相制约”,导致此案一错再错的问题。而侦查队伍客观上破案的压力大,主观上对破案急功近利,甚至以此邀功请赏,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笔者想起了多年前看到的一部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剧中的亨特警官每次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如果在刑讯前没有向被讯问的人说这番话的,他的供词就像米兰达的供词一样无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所请的律师或者法庭指派的律师在场,办案警官们总不至于当着律师的面公然急于求成刑讯逼供吧?!

  虽然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要慎重,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监督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司法腐败,这是对全体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说得好:“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无论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是律师在场,既是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同时使警察的讯问权受到有效监督,是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司法公正、树立侦查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保证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稳定和谐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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