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德性与伦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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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
许章润 国家是公民的联合体,既是每个公民让度部分自由的结果,同时并为公民个体自由的实现形式。换言之,国家由此成为公民自由的托付者和守护人,而以造福全体公民,给予每个公民以德沃金所说的“平等的关切和尊重”为己任。实际上,国家对于权力的高度垄断本身,即直接而必然地决定了国家必须负担起绝对忠诚于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的复杂责任。 也就因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生活的权利,一如公民对于国家的忠诚、奉献和勇敢的品质,成为国家的最高目的,也是国家全力以赴孜孜致力的最高事业。凡此一切,构成了国家存在的理由,而成为国家的合法性所在。这也就是国家的德性,即国家应然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形象,由此并形成了国家的伦理功能。国家应否秉具这一德性,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应否承担一定的伦理功能,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一如民族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当然的隐蔽主题,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基于对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警怵,特别是出于防范王权专擅的思虑,主张国家的中立性,强调政教分离,道德和法律两清,肯定信仰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否认国家可以并且应当通过积极作为而促进公民积极自由的实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全球化格局下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纷纭交结,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更是对于国家的积极作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作为一个简单放任的调停人。因此,在确保公民的精神自由并捍卫公民社会的自治底线的同时,要求国家担负起增进社会德性、营造良善生活环境的责任,既是自由主义学思内在的自我发展,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那么,国家如何恪尽自己的伦理责任呢?首先,从理念而言,国家应确立刚健、博大而充盈道德理想的国家目的,以对于自身道德义务的履行作为恪守这一伦理功能的起点。换言之,就此处的语境而言,国家应当尊重人权与个人自由,公共权力以促进公民权利为指针,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自己的天职。而一个以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作为国家目的和法律宗旨,满足公民对于惬意生活的追求的公民联合体,才是合法、正当而充盈德性的人世家园。其间的辩证转换在于,国家对于伦理功能的行使反过来要求国家必须忠诚于自己的道德角色,以对于自己的德性的奉守而获得享有垄断性公共权力的资格。说白了,国家就是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如此这般,百姓才会继续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扛枪当兵,缴税纳粮,为国家奉献忠诚、节制、勇敢和爱,也才可能养成这些公民品德。 其二,国家应当担负分配正义的职责,并且通过提供第三方执法的制度安排,满足公民对于正义的救济机制的需求,而形成公正的国家制度和社会氛围。社会公正不仅是公民对于自己所在社会的合意性的道德要求,而且是乐意组成、加入公民联合体并且和平共处的政治底线,而最终成为一种道德上的善。反过来说,如若普遍不公成为常态,冤狱遍于国中,则底线突破,国家遭遇道德和政治的双重破产,也就为时不远了。因此,立法之公开、透明和最大限度地容纳民意,每一项司法裁判活动之秉具独立立场和公正态度,无异于将国家的德性予以具象演示,而正面促进公民德性,形成社会良善生活的氛围。同时,政府应通过调整税收、扶助弱势群体等等措置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对健康、教育以及减缓贫穷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以提升每个人追求美好人生的机会。 而且,从政体而言,公共权力应当基于公民的合意而产生。由于民主本身即是迫使大家基于公共理性,经由沟通、协商和审议过程,一种近似自我立法的参与机制,将私我变成公民,而养成慎思明辨的心智,捍卫私利并尊重他人权益的多元包容的美德。因此,赋予公民政治生活以民主化形式,即是国家恪尽增进社会德性,助益公民良善生活职责的一种积极方式。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在肯定国家具有伦理功能的同时,必须重申古典自由主义关于国家中立性的基本主题,要求国家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在经济领域努力达致霍布豪斯所说的“基本同意而刚好满意”的效果。在政治领域恪守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界限,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