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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南京秦淮区法院判决的这一案件,应该不会存在争议。”已代理婚姻继承纠纷案件多年的律师张宜欣就此案对记者说,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

  她说,从内容看,这一复函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解除,这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然而,解释中只规定了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而实践中遇到的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在现存的法律规定中还处于“真空”。“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复函中‘一致同意’的理解还存在歧义,这种意思表示是书面的,是口头的,还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还存在模糊性。”

  张宜欣认为,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产生出大量的涉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地位和权益保护问题,而这些都有待于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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