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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索分红款有人胜诉有人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0: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俊)同样是外嫁女,同样是依据去年修正并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状告镇政府,为何一名妇女胜诉,另一名却败诉了呢?

  原来,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婚后户口及居住地都在原村的妇女,其应享受村民待遇;其他情况的妇女,则由当地居民自治组织依法自行决定。胜诉的妇女符合前一条件,败诉的妇女因在村外居住,所以输了官司。

  败诉案例

  李丽(化名)原是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谢村村村民。2000年10月,李丽结婚,嫁的并非本村村民。一年后,村委会即依据《谢村村户口迁移管理制度的规定》,取消了她的分红待遇。

  去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让李丽看到了希望。她向钟村镇政府递交申请书,以村委会的规定违法为由,要求其裁决她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9月,钟村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支持谢村村委会的处理。不久,李丽就将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确认她享受村民待遇,并补发给她各种款项1.7万元。

  今年,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钟村镇政府所作出的决定书。

  胜诉案例

  张艳(化名)是番禺区郭塱村村民。同李丽一样,她嫁的也不是本村村民。婚后不久,该村村委会就以她是外嫁女为由,不给她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9月,在分配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时,又扣发她5万元。2004年初,张艳向新造镇政府投诉,该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郭塱村委会为张艳买保险及发放5万元。

  让张艳始料不及的是,2005年2月、3月的分红款,该村又称股份已固化,她是外嫁女,无权享受分红。张艳于2005年8月再次向镇政府求助。同年12月,该政府答复张艳,称“镇政府已于2004年3月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就此问题,不再做重复决定。”张艳不服,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番禺区法院。今年,番禺区法院判决,新造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官断案:

  户口居住地是关键

  都是外嫁女,为何官司的结果截然不同呢?原来,李丽2001年12月迁往钟村镇锦绣花园居住,张艳则没有迁出本村。在判决中,法官阐述了判决理由:

  根据《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对婚后同时具备“户口仍在原村”和“居住地仍在原村”这两个条件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而对于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是否也享有村民待遇,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当地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行决定。李丽和张艳的情况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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