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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哪些环节易出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0:24 检察日报

  发生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发生这类错误对服刑人员来说却影响很大。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检察机关对2005年至今年3月以来,该市检察机关纠正的26件刑期计算错误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发生错误的环节多集中在对刑拘前司法机关采取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处理上。

  刑期计算错误表现为两种形式

  调查发现,26件刑期计算错误案件中,属先行羁押时间计算错误的有16件,占61.5%,包括收容审查的时间、劳动教养的时间、在外地羁押的时间、监视居住完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等。而发生错误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因先行羁押时间没有折抵而多算刑期。这类案件有21件,占80.7%,总计纠正多算刑期703天,其中被纠正的少则1天,多则长达数月,有的甚至1年。按照法律规定,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的,先行羁押一日则折抵刑期一日。而在实际中,这些规定往往被忽略。

  另一种是法律文书上刑期起止日期被登记错误,在拘留日期上出现数字错误或把立案时间当成刑拘时间或把逮捕时间当成刑拘时间。这类案件有5件,占19.3%,且全部是经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主动发现的,少算刑期共计97天。

  三种原因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该院在调查分析时发现,刑期发生计算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刑期计算问题易被忽视。先行羁押折抵刑期或刑期起止计算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羁押的时间、地点等并非法律明确要求的必查事项,在实际中往往被忽视,或者因校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刑期被遗漏折抵或起止时间计算错误。

  其次是少数侦查人员隐瞒实情。个别侦查人员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打法律的“擦边球”,例如实施拘禁式监视居住、看守式取保候审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被追究责任,故意向监督机关和法院隐瞒实情。

  此外,嫌疑人被辗转多处羁押、办案人员更替、相关羁押文书保管不善等原因也易导致计算羁押时间错漏。

  提高意识与落实制度并重

  如何防止服刑人员的刑期计算错误?该市检察机关在对刑期计算错误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要减少错误现象的发生,提高意识与落实制度并重。

  羁押时间直接影响到刑期的计算和刑罚执行的准确性,直接关系着在押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因此,该市检察机关认为,各级法院审判人员及羁押场所工作人员都应加强职业使命感及程序意识,重视并认真核查被告人的羁押情况,准确计算折抵刑期及起止日期。而检察机关则要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树立“视纠正一天如一年”的职业意识,经常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纠正刑期计算错误行为。

  同时,该市检察机关建议有关司法部门实施“三卡”制度:一是告知卡。即各环节办案人员必须在结案时将限制在押人员人身自由的起止日期、天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准确地加以告知,在押人员如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二是通报卡。即办案机关移交案件时必须将限制在押人员人身自由的起止日期和天数以书面形式通知收案机关,收案机关有异议可以要求移送方说明情况;三是核查卡。即在押人员提出申诉或者收案机关要求说明情况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查,庭审时法庭还应当就全案涉及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限制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情况作全面核查,以准确计算刑期。

  检察人员发现,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如何折抵,刑期应当从何算起,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并不明了,也就无法及时知晓刑期折抵的正确与否,直至接受相关法制教育、获悉同类申诉案例后才发现判决有误而纷纷申诉信访。因此,要避免刑期计算错误,还应该加强监区内的法律宣传,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

  宿迁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杨邦锦告诉记者,去年服刑人员刑期申诉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该院共受理这类申诉材料40件41人,纠正各地法院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24件25人。

  杨邦锦认为,出现这一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法院判决书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注重对于刑期折抵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加大了对服刑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入监区宣传,并且把刑期折抵方面的法律条文及有关司法解释汇编成册,下发到各监区服刑人员手中,让服刑人员自己计算自己的刑期有无错误。

  本报记者 卢志坚 通讯员 喻葵英 王从军/文 王洪滨/摄

  

刑期计算:哪些环节易出错?

  许昌魏都:服刑人员提前25天出狱

  本报讯(记者赵国勤 通讯员熊荣喜 齐木照) 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纠正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帮助服刑人员张长建提前25天重获自由。

  检察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许昌监狱六监区服刑人员张长建的刑期有错误。他们立即调取了张长建的档案,查明他因涉嫌敲诈勒索于1995年8月24日被郑州警方抓获,被抓后他还交代了在南阳市方城县将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事实。在郑州关押25天后,张长建被方城县警方押回,并于199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张长建的敲诈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他被南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罚执行通知书中关于张长建刑期的描述为:“刑期自1995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并未将他在郑州被关押的25天计算其中。由于被减刑三次,张长建出狱的日期应为今年2月23日,而并非今年3月17日。在检察人员的帮助下,张长建终于提前25天出狱。

  福建长泰:7小时之差改变少年命运

  本报讯(张金文 黄明成)日前,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避免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的发生,办案人员最终以7小时之差改变了少年张某的命运。

  提起公诉前,检察官发现,张某作案的时间是200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而其户籍证明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1月15日。张某是否还属未成年人?

  我国日历记载分公历和农历两种情况,如果按农历计算,他出生的公历日期应为1988年1月4日;假如登记的是公历时间,他出生的时间是在凌晨2时前还是后呢?为慎重起见,检察人员一方面发函至当地警方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依法向张某的父亲邮寄送达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医院出生证明。

  不久,当地警方调取的医院出生证明表明:张某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11月15日上午9时10分,与张某父亲提供的一致。据此,检察人员作出起诉决定: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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