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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板上乱搭乱建 龙湖法院判令李某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1:41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 龙湖法院最近审理了一宗租用户李某私自拆除通道透光井部分玻璃盖,并搭起建筑物,妨碍了邻居的曾某的房屋通风、采光的案件,最后曾某打赢了这场官司。

  曾某系市区一楼房中A号及B号房屋的所有人,第一被告陈某是C号和D号房屋的所有人。这4套房屋均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间一条长近4米的通道上、二楼高处有混凝土结

构的遮阳板连接,遮阳板的中间有两个正方形的透光井,上面原有拱形有机玻璃覆盖。2004年1月,陈某将C号和D号房屋出租给第二被告李某,不久,李某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征得相邻的曾某和屋主陈某的同意,将上述两个透光井一半面积的玻璃盖拆除,并灌注水泥板,然后在水泥板及部分遮阳板上面搭建了钢筋水泥结构的长方形建筑物,屋顶向南面倾斜……搭建的建筑物正对着A号及B号房屋第三层北面的两扇窗户。曾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妨碍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等权益,与两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龙湖法院。

  审理期间,李某拆除了搭建建筑物南面及天面部分遮盖物,透光井上的水泥板及建筑物里东西两侧的小房间没有拆除。

  龙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透光井的目的是透光,李某将两个透光井一半面积的玻璃盖拆除,灌注水泥板,搭建建筑物,妨碍了相邻的曾某的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了对相邻人曾某相邻权的侵害。因此,曾某要求李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李某承认没有取得陈某的同意进行搭建,陈某既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李某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曾某请求陈某拆除李某搭建的建筑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此,龙湖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应拆除连接A号及B号房屋与C号和D号房屋的遮阳板上面搭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市中院审理后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宇晖、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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