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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直面商业贿赂的命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8:00 光明网
苦心(北京媒体从业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日前表示:医疗商业贿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尽管这种判断并不鲜见,但在眼下反商业贿赂方兴未艾之际,有关部门明言这一点,亦有其意义。

  商业贿赂和贿赂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刑法上的贿赂,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这些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而商业贿赂,主要指市场中参与竞争的平等主体通过贿赂的手段来赢得商业机会,谋取暴利的行为。

  商业贿赂和在官员身上发生的贿赂,其实是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都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消除这两种现象本身十分复杂,需要有相当耐久的恒心,因此必须从战略上制定出一个方案,明确阶段性重点。

  贿赂行为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机体,而商业贿赂危害的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它通过破坏平等、自由的竞争而使得市场机制失灵,最终导致商业环境完全变成一个非法奸商的乐园。贿赂和商业贿赂虽然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罪行,但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犯罪从不肯“各走各的路”,滥权谋私的天性总是使他们靠拢在一起。

  自今年中央作出决策以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等十几个部门和单位,以最快的速度纷纷制定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商业贿赂方案,确定了各自的打击重点。我们从这些方案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眼下开展的反商业贿赂运动,其实是针对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既包括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应该说,这样做既是必要的,也是相当困难的,尤其对于各政府机关来说,相当于在两条路线上作战。既要出台各种严厉措施,充分运用行政权力打击市场中的商业贿赂,又要更加严厉地深挖隐藏于内部的大大小小腐败分子,担子比先前更重了。这种情况下,目标应当更集中。

  很多人认为,在两种犯罪之间比较危害大小,或者在两种犯罪之间寻找因果关系是没有意义的,会陷入鸡生蛋、蛋生鸡的无聊圆圈里。但在现实中往往并非如此,因为没有这个基本的判断,就无从制定一个有效的治理方案,不集中力量打击犯罪的核心部位,就无法阻止其继续生长。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位局长说出这样一句判断,应该自有其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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